- 來源:
- 日期: 2017-03-31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優惠期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免征印花稅
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準予所得稅前扣除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免征營業稅
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統一按此次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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